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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泉州投资者到南平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适用地区:南平市
为鼓励泉州投资者到南平(包括下辖十县、市、区)投资兴业,依据中央、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税收:
1、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一并享受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返还,所得税第六至十年返还已缴的 50%的优惠。以上皆在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投资6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准予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年。
投资服务性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免征,第二至三年由同级财政返还50%。
2、投资者在我市投资3个以上企业,且实际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另行设立投资公司,其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二至三年返还50%。
3、投资新办高科技企业,且生产经营的产品被省科委以上认定属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第三至五年按15%税率征收。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价值达当年企业产值4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15计征所得税;被评为省级新产品的一并享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的优惠,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享受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设备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份中分年度予以返还。
4、企业以利润或投资者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或作为资本在当地投资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返还70%。
5、投资者在省定的贫困地区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五年,新办的其它经济类型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6、投资者对我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投资科技业务用房、省级风景区内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二、资产重组:
7、投资者控股购买公有制企业的部分净资产参与股份重组,可给予购买额10%的配股,其余净资产或入股或由购买者租赁使用,资产租赁费按年3-5%缴交。
8、投资整体购买兼并的,被兼并企业价位以评估值为辅,市场价协商为主。一次性付清购买款项的,可给予净资产 20-30%的优惠。购买方也可按第一年不少于40%、第二年不少于30%比例、第三年付清的方法支付购买企业价款;对未付清的款项,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被收购企业类别支付利息。企业类别分为一、二、三类,收购一类企业的按收购价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收购二类企业的按收购价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减半计算支付利息;购买三类企业的免付利息。
购买国有企业产权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购买款,经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其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交。
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实行减员增效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9、投资者以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的亏损挂帐可视同优势企业的当年亏损额,经批准可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债务大于资产的部份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予以冲抵,不计年限,抵完为止。
10、投资者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50%。租赁或承包国有亏损、微利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或还本承包做法,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净值或议定的转让价值时,即可取得租赁或承包企业资产的产权,同时承担企业的债务。
11、投资企业在有相应的投资保证前提下,经批准可托管经营公有制亏损企业,托管期内原企业新增纳税额的地方收入部份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50%,期满后购买或实施兼并的,可比照控股购买或兼并的鼓励办法办理。
12、特别鼓励按“中侨模式”进行区域性一揽子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债可以互为补偿,区域性购并的价款可以比单个整体购并更优惠,价款承付及转借按第8条执行。对互为补偿后出现的债务大于资产部份,由同级政府划拨其它优质资产进行充低,或以购并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分年度返还冲抵,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区域性购并企业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三年。
三、土地:
13、投资者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按“五通一平”熟地每亩不高于6万元,生地可按每亩不高于2万元的价格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土地是为兴办科技型和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土地出让金允许在三年内分期付款。投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市场建设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的土地使用费三年内免收,三年后按最低标准收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四荒”,土地使用费十年内免收,十年后按最低标准收取。
14、承担债务式兼并、承包租赁的企业可按租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15、以整体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取得的土使用权,允许在交完土地出让金后一次性改变用途,实施“退二进三”开发而不再缴交土地变更使用出让费。
四、规模:
16、新办企业的工商执照登记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水增容费、就业调剂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投入资本的全资费、兴办企业的年终决算审查费按收费最低限统一下调20%。购并资产重组的公证费、工商变更登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资产估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房产评估包括在资产评估中,房产过户只收工本费。投资生产性企业及从事大宗商品流通的企业聘用的人员,免收流动人口管理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
五、融资:
17、南平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划出1000万元,作为扶持山海协作专项基金,委托南平武夷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对协作企业和项目贷款的扶持。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区域性购并企业和高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的生产性企业将列入山海协作示范工程,优先列入、争取省政府从1999年至2002年每年2.6亿元的“加快山区发展奖金”专项扶持盘子。
18、不能自带投资规模(指标)的投资项目,由我市安排投资规模。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及生产性、科技型企业,要求发行企业短期债券而不能自带规模(指标)的,视同市内企业报省予以统筹安排。
六、其它:
本政策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开始实行,在此之前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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