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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发布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为做好2005年林业立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国家林业局正式发布了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全文如下: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局党组关于林业生态建设正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的总体工作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2005年林业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握“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中的林业发展规律,促进和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林业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等方面,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相关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出台的林业立法项目10件(一档);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的立法项目17件(二档)。据此,对局2005年林业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出台的林业立法项目(一档共10 件)
   (一)自然保护区法(建议稿)。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自然保护区法(建议稿)应当在2005年6月底提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保护司、政法司为主)。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定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
    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科技中心为主)。
    2.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场圃总站为主)。
    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造林司为主)。
    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场圃总站为主)。
    5.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管理办法(濒管办为主)。
    6.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保护司为主)。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上述六个管理办法,属于必须规范审批条件、期限、程序,而应当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资源司、政法司为主)。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条例,待条件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四)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保护司为主)。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扭转湿地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抓紧起草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待条件成熟时上报国务院审查。
   (五)森林消防条例(公安局为主)。为保护森林资源,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防火的客观需要,在《森林防火条例》基础上,制定森林消防条例,待条件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审查。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的立法项目(二档共17件)
   (一)森林法(修订)(政法司为主、会同有关司局)。为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密结合“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中的林业发展规律,修订森林法,形成森林法修正案,待条件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审查。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保护司为主)。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野生动物的客观需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待条件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审查。
   (三)天然林保护管理条例(天保办、政法司为主)。此条例2003年上报稿已被国务院法制办退回。2004年我们重新起草,再次协调,完成了条例草案,并于十月在申报立法计划中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又未被采纳。我们将针对其“立法必要性”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待条件成熟后,再次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
   (四)义务植树管理条例(绿化办、政法司为主)。此条例草案已完成,并于去年十月在申报立法计划中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未被采纳。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条件成熟后,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
   (五)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办法(资源司、行管办为主)。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保护森林资源,需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以局长令公布。
   (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治沙办为主)。为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需要制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作为配套规章,待条件成熟后以局长令公布。
   (七)部门规章。1.野生动物园管理办法(保护司为主)、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保护司为主)、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管理办法(保护司为主)、4.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保护司为主)、5.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场圃总站为主)、6.木材防腐产品管理办法(行管办为主)、7.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科技司为主)、8.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总站为主)、9.营造林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造林司为主)、10.造林质量管理办法(造林司为主)、11.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造林司为主)等11件,待条件成熟后以局长令公布。
   (八)由政法司牵头,组织有关司局单位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已经上报国务院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协调工作,做好全国人大农委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协调工作,做好全国人大农委起草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协调工作,以及与林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一些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但仍要抓紧起草,适时出台。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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