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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未依法清理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施工单位未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 款。

    2、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引起疫情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调运疫木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 向外地调运疫木时,办理的调运手续不全,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向外地调运疫木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运手续或弄虚作假的,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当地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未办理调运手续,疫木调出发生区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集中除害处理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疫木加工安全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6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活动的,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处以2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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