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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台
  发布单位:陕西省林业厅
      7月29日,《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秦岭横亘东西,是南北物种交汇最为集中的区域,野生植物资源种类繁多,在全国乃至世界植物区系成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条例》从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出发,规定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植物。野生植物资源坚持重点保护、科学繁育、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可以提出禁采期和禁采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实行封育保护,并向社会公告。《条例》同时附录了陕西省分布的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使其实施切实可行,易于操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全省野生植物保护提供十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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