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公益性,被誉为“活文物”、“绿色化石”。陕西省是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古树名木资源极为丰富,数量之大、种类之多、内涵之深、形态之美,居全国之首。目前全省有古树名木60余万株,范围涉及全省各地。《条例》从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等角度出发,规定将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省绿化委员会制定。对违反条例规定随意损害、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砍伐古树名木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该《条例》的出台将为全省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