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8 |
福建省林业厅8月28日公布了福建省首批野生动物“解禁”名单,对餐饮、服装服饰、裘革加工、宠物等行业,允许经营驯养繁殖所获的野生动物种类及养殖单位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范围予以限定。该省蛙类和蛇类资源继续实行禁猎,禁猎期5年。
一、经营利用
餐馆、饭店等餐饮行业仅允许经营驯养繁殖所获的果子狸、杂交野猪、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以及依法捕猎的野猪、黄麂、华南兔等狩猎产品。
花鸟市场、宠物店等仅允许经营驯养繁殖所获的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巴西龟,但上述野生动物除巴西龟外,仅允许作为宠物和观赏动物。
服装服饰、裘革加工行业仅允许经营、加工驯养繁殖所获的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海狸鼠、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的皮、毛等。
二、驯养繁殖
国家公布的54种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允许以商业性开发为目的进行驯养繁殖。黑熊、猕猴、白鹇、红腹锦鸡等在福建省养殖相对比较成功的野生动物,允许以观赏、医药卫生等需要进行驯养。其他野生动物仅允许以科学研究、动物园观赏和收容救护等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开展野生动物繁育技术研究的,应建立养殖研究档案,并定期接受各级林业部门的检查。
三、规范措施
严禁在野外布设“电猫机”、高压电线、铁夹(小型鼠夹除外)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严禁使用毒药、陷阱等禁猎方法进行狩猎;严禁在禁猎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等)、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
为调控野猪、黄麂、华南兔等野生动物的数量,防止其种群过度发展对农林生产造成损害,需要实施猎捕的,应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猎捕量限额,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猎捕队伍执行猎捕任务。
今后允许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录由省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需要,统一进行调整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