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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依法加快林业科技推广
2013-04-16 |

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针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充分重视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完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推动林业科技推广工作、认真落实林业科技推广保障措施等要求。

        《意见》要求促进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各类技术和成果的转化,把先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于林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鼓励、引导和支持林业科研院校、生产单位、专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林业科技推广工作。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林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推行林科教、产学研、科技特派员等模式。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联合建立林业科技园区和试验示范基地。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实现各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全覆盖,并开展标准化建设。各级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制订本级林业科技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岗位培训教育,提升推广人员专业水平。建立和完善林业科技推广岗位从业资格制度,重点考评县、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推广服务实效。加大中高级职称评聘的县、乡镇基层比例。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办法。鼓励各地对在林业科技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意见》,重大林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要不断探索林业科技推广方式方法,遴选发布一批先进、成熟、实用并适于当地推广应用的主导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涉林企业为林农提供技术服务。组织林业科技人员在关键林业生产季节深入山头地块开展技术服务,辐射带动基层林业单位和广大林农运用先进技术。推进林业科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示范样板建设力度。加强林业从业人员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人员专业水平;传播林业科学知识,加强林业技术普及工作。

        《意见》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落实有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保障财政预算用于林业科技推广的资金逐年增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经费,设立地方性林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保证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各项支出,并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完善各级林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将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各项保险支出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建设办公业务用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对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各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并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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