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8/24 7:54:53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确定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林护发[2003]12l号下发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发布了可以进行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除该54种物种外,对因科学研究、动物园观赏、医药卫生等特殊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这是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12个部门林护发[2003]99号精神,为适应防非典工作需要,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工作作出的特别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棘胸蛙的驯养繁殖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的产品需要经营利用的,应申请办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两证的办理程序详见政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发布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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