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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良心     提问时间: 2006/4/7 23: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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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位专家好:
  我是被九州财富武汉分公司“请”去学习了的“干部”,听了他们的课,觉得他们不象是骗子公司,可是看了您们三位专业都谈出了反对投资“托管造林”的理由也觉得有道理。公司叫我们去找自己亲近的人来买林子,我又怕害了他们,所以今写信您们,请按我写的情况给于明确指出不对的地方。谢谢!我尽量高度概括一下。
一、说买他们的林子有10大保障:
1、 政策保障:1)、他们拿出林业部长周生贤的话 :重点运用在物资利益的主体上找潜力…只要有利于林业发展壮大,各种方法都可以试可以用。还有其它中央首长的讲话。
          2)、国家计委10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9号文中的第11条中:扶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14条中:鼓励林木使用权合理流转,15条中: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和国家六大工程中的第六工程:重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 等。国家支持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造林,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2、林权证:法律保障。三个大印章:国家林业局、昌林地区政府、昌林县林业局。三个委托合同:护管、苗木、采伐。和当地林业局关系好,办林业证本来要8个月完成,现只要3个月,今天又说云南林业局为了支持武汉市场,加快速度1个月就可以办成。
  3、市场保障-木材是供<求的,正因为国家的林木缺口相当大,所以每年还要用大量的外汇到国外去买,并且每年按19%递增。木材绝对是年年涨价的。
  4、银行监管:云南当地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监管,专款专用。
  6、公司买了60万亩林地,卖的是长了10年的现林,并且是优良品种:西南桦、旱冬瓜、华山松、思茅松。再5年就可以采伐了。60%是公司自有林,只拿出40%卖。
  5、公司代售保证并且免收运输费、采伐费,检测费。
  6、林权产业链:九州财富正在建木板厂、造纸厂等 ;集团公司还有240公里高速公路建设、房地产、青岛奥运项目;影视城等。
  7、保底对现:合作期满,九州财富和地方林业局按固定产材量予以兑现。
  8、技术保证;当地林科所专家。
9、安全保证:森林公安,防火防盗,当地林业局。
10、收益保证:110棵/亩。最低出材量18米3/亩(多余的还是属于林主的),
20胸径CM,
二、五大利润增值:政策、土地、自然、市场、机会。
三、云南林业公司执照、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何有明等,还有武汉工商经营执照等。
四、云南是个植物王国…。
五、与银行利率、房地产、合作营林比较。
六、合作营林收益,5年后翻一翻:
1、技术合作合同费:2880元(办林业证费用,包括已有10年的树木费)
2、委托管护费:2400元(化肥、人工,施肥………)
2880+2400+=5280元
3、承诺:600元/亩×18米3/亩=10800元
      4、10800元-5280元=5520元/亩(净赚)――――老师,有这个可能吗?
      5、110棵/亩,5520元÷110=50元/棵―――老师,有这个可能吗?
      6、承诺5年后胸径20CM 、高16米,出材量=0.2713
        0.2713×110棵=29.7米3/亩―――老师,有这个可能吗?
  七、他们说:网上反映与政府联合招商是被废止了,原因是:政企要分家,管理公正性,九州是靠实力,开发的,要看结果。
我们老总能跟温家宝、曾庆红照相,这可不是一般人都想要和总理照相就可以一起照的。
我们林子没有了,还有自有林、公路等其它产业赔付。
网上专家只懂技术,他们懂什么林业改革,不懂做商业。他们暴光的企业都是三年前做林业的瞎吹,我们是拼实力的。只有合法、守法的企业才能赚钱。
林权证不是砍伐证,只要生长量>采伐量就行。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8 8:57:46

其实很简单,他们以5280这样的高价卖给你,到砍伐时可能你根本无法收回投资,因为砍伐时的总收入就完全可能低于5280,不信你高价买后马上低价转让给公司(比如4180),你看他们干不干?如果他们能够这样干我就相信了。因为这样60万亩他们也可以赚6000万元呀!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8 22:38:53

  我曾经叫一家“托管造林”公司到我这儿来买杨树林,也是已经造了2年的,我帮他们牵线,免收中介费,每亩只要他们2000元,共计可转让10000亩,他们一转手,利润是多少?

       谁来?

  这说明什么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8 22:43:42

  叫他们看一下下面的文章,是什么时候的?

云南专员办对昆明市托管造林极为关注  
                         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  
                            
      今年年初以来,托管造林在云南省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七、八家公司在昆明

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据了解,这些公司面向社会群众转卖林权,利用社会群众对林业政策、林业

生产以及对所卖的林木现状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实际情况,采用虚假宣传和欺骗的手段进行经营,存

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针对社会群众反映这些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虚假宣传,故意夸大高额回报率的

问题,云南专员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调查方案,对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两家公司的基地情况

进行了实地调查,向国家林业局上报了两个专题调查报告,同时,还通过不同渠道对其他几家公司

的经营活动及基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这些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基地现状、承诺高额

回报率等手法欺骗社会群众的行为较为普遍。
                           
     为了消除托管造林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避免可能给林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1月26日,

云南专员办向昆明市林业局下发了“云南专员办关于对昆明市托管造林转卖林地等活动加强监管的

建议”(国林云监[2006]6号)。在2006年全省林业局长会议上,杨百瑾专员就云南省昆明市出现

的托管造林问题,提醒社会群众对托管造林的参与要慎重,同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国家林业局

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5]208号)两个文件

精神,加强内部监管,并告诫林业系统内的职工不要参与其行为。
                          
     3月下旬,杨百瑾专员带领监督处的同志专程到昆明市林业局就托管造林的情况与昆明市政府张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及昆明市林业局的负责同志进一步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并再次提

醒昆明市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一是对昆明市辖区内正在进行托管造林、转卖林地林木的有关项目

以及操作这些项目的公司作进一步的调查;二是对我办所提供的已基本查实的某些公司严重虚假情

况和明显欺诈行为,建议政府及时向金融监管、工商管理和公安部门提供权威的真实情况,以便有

关部门制止违法活动,取缔非法企业,及早避免群众损失和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加强

对昆明市民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使市民能够比较全面、正确理解林业基本政策,了解林业生产和林

木生长的基本规律,正常的林业投资收益和风险等。必要时可参照重庆、北京和广州等地发布公告

或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办法,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揭露一些典型虚假欺诈项目的真相,消除社会

公众的误解,减少可能会给林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8 22:46:54

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2006-3-31 8:28:51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不是保障收益的保险证

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作者:王胜男 陈永生 日期:20060331

    本报讯 记者王胜男 陈永生报道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符合我国林业政策?”“有了《林权证》是不是就可以保障收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只是公司或个人对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地理、气候、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树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还与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木材价格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

    曹清尧还建议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