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林业工作者,烦请您解答问题:
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运材道等,如何定性处罚,适用的条款是什么?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什么?林改后出现的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私承包、家庭联户承包等是否算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