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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inaqd     提问时间: 2009/7/15 16:39:46
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林业工作者,烦请您解答问题:

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运材道等,如何定性处罚,适用的条款是什么?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什么?林改后出现的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私承包、家庭联户承包等是否算经营单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15 17:03:39

林改后出现的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私承包、家庭联户承包等应该算经营单位。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15 20:4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17 22:09:14

可定性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