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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inaqd     提问时间: 2009/7/15 16:39:36
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林业工作者,烦请您解答问题:

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运材道等,如何定性处罚,适用的条款是什么?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什么?林改后出现的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私承包、家庭联户承包等是否算经营单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15 16:5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http://huiji.gov.cn/upload/news_manage/attachs/20071029071804administ.doc

(惠济区林业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请您自行查阅。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15 17:13:50

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B8%F9%CC%AB%D1%F4&sr=&z=&cl=3&f=8&wd=%C1%D6%D2%B5%B7%A3%BF%EE%D7%D4%D3%C9%B2%C3%C1%BF%BD%D7%B4%CE&ct=0

查阅更多信息。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15 20:40:42

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私承包、家庭联户承包等都应该算森林经营单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17 22:07:10

可定性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