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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jzly     提问时间: 2009/6/12 10:09:50
问题:
 

专家你好:我县有这样一起林业案件:一村民故意毁坏林木幼树八百余株。请问专家此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破坏林木生产经营罪;林木生产经营罪定性标准是什么及立案标准是什么。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2 10:39:11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e068e9037f42648ad43f7cfb.html

破坏林业生产经营案件触及的罪名

       破坏林业生产经营案件,是指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该案件触及的罪名是《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中,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单一罪名。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

       在破坏林业生产经营案件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由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②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行为人侵犯的是国家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资料。无论是国有的、集体的、个人的或是外资的,只要其是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资料,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

       ③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毁坏”,包括毁灭和损坏。毁灭表现为受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表现为受害物的价值和所有价值部分丧失。这里的“以其他方法破坏”,在实践中常见的有:毁坏林木、毁坏林木种苗、制造设备事故等等。

       必须指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在客观上只要实施了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就可以构成。

    ④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泄愤报复”,是指行为人出于嫉妒、私欲得不到满足、受到组织或者领导的批评而产生抵触情绪,或者对工作安排心怀不满等原因而寻求报复。“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逃避劳动、为营利或者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2 10:41:52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

前言
为贯彻执行1985年6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树125株至500株。林区在40立方米以上,幼树2000株以上;非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2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1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万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20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10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6/12 22:40:32

定性以“破坏生产”更妥当一些。

立案标准,似以“经济损失”的大小来衡量。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3 22:16:54

构成破坏林木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