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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TIGER。     提问时间: 2009/6/6 22:57:50
问题:
 

专家们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家九八年分的地当时地里有几棵碗口粗的树,到了种树时,国家出树苗我们家把我们地里所有的空缺处全种上了,有二十几棵,当时约定是谁家地里栽的树成材时本人得七,集体得三。后来我们家把地托邻居照管。到城里。

零九年三月回家发现我们家地里的树已只剩下六棵,据种我地的人说她查过共成材十七棵,每棵有二方左右。经我们在村里走访,得知是组里零三又换了组长,组长和所谓的群众代表偷偷将树卖掉。组里大多数人不知情。组长将树卖的只剩六棵,听说是有人阻挡不让卖,才留下这几棵,卖掉的因为是偷卖所以价格相当低,只有六千元。可他们几个人将钱私分,说只卖了一千元,因为我们家是外来户,在村里没有亲戚。所以六年以后回家才知道。问村里,大队不知道向森林分局报案,说时间太久,组里说有采伐证,到林业局查采伐证,林业局说采伐证只保存二年,设计档案也保存五年销毁了,已查不到。偷伐树的几个人又在组里找大家按指纹让证明当初是开群众会大家同意伐树的,但没有任何的会议记录,和摘要。也没有当时伐树的款项在组会计账溥上的任何记录。因为这几个偷伐树的人在本村和乡里县里家里都有比较有影响的亲友,所以林业局除林站来调查过二份笔录。林业公安分局从开始到最后都没有到村里调查,只是根据乡里勿忙下的一份红头文件,对于树的回复是:树木所有权归属应为洒落村八组群众集体所有。

我觉得很气愤,在同组人里还没有谁说,这树没有我们的份,可是乡里做出的所有权归集体,可是所有权里面派生的使用权权利怎么分配,六千的树卖了一千元,感到很无奈,又没有别的办法,要是根据《森林法》第二章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当地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当人民法院起诉,

乡里的决定也不是没有道里,可是这个使用权呢?森林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权的具体确认权利的单位到底是哪一个?光确定了所有权?我们种的,在我们地里。我们的使用权怎么说?明明十一棵大树,非说只卖了五棵,卖了六千,非要卖了一千,当你让他们去调查,他们只听信偷偷伐树的几个人,对有积极做证的人就从来没有去问过一句。

另我们当地林业局只在刚开始林改时发过一次林权证,以后就再也没有发过,林站工资每人一年只有七千元,他们的创收也只有靠罚款,树不发证,只要出树就有他们创收的机会,他们所说的办了采伐证,也只是骗人,一般经过是和林业局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树贩子,低价收树,说办了证,通过他们才能合法把树伐倒拉走,个人很难办成采伐证,至于有没有证天知晓,就像小品里演的,金鱼呢?金鱼让天鹅吃了,天鹅飞走了。你问证他说二年销毁了,问当时的设计资料,他说保存五年时间也给销毁了。

现在明明是我觉得他们偷偷将树伐了卖掉不对,他们一说所有权归组集体,就是没有你的什么事,不要瞎胡闹,二只卖了五棵,卖了一千元,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偷偷伐树的几个人是组时有权势的几个人,本来就是大门大户,虽然大家都没有花这个钱,也没有去参与开会,可大家都不会去得罪他们,他们几个人在组里挨家的要求大家按指纹给他们证明说是开会了。只剩一些正直的,或是不怕他们的人没有按,搞得我很郁闷。也很无奈。明明知道他们伐了十一棵树,在非林区在十方以上。可是又有什么办法。

我想问我在这里面是不是胡闹,我有没有什么权利,我该怎么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7 16:36:12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办,就是追究责任也恐怕过了追诉期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8 10:01:53

您可以依法举报到森林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