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
一、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4、土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等);
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
6、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8、办理救护中心(收容站)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文、财政部门关于人员经费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书;
9、动物园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还须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0、以医药为目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相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1、以文化表演为目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2、驯养繁殖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二、程序
(一)从事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四)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并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同意的,由省林业主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