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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林业部关于发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文)。 二、审批条件: 1、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有合法来源; 2、有适宜驯养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饮料来源有保证。 三、审批程序: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3、银行资金证明; 4、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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