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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13755013992a     提问时间: 2016/3/16 2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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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落实林业“三定”时是否应该先划定自留山,再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然后再定权发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6/3/17 5:27:43

请您参考这篇文章:http://cxs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40(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6/3/17 6:35:26

这个问题是普遍的。详细情况以咨询当地县林业局林政科为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6/3/18 8:09:29

林业“三定”时期是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阶段。“林业三定”是稳定山林权、划定启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简称。“三定”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灼林业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1)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所有的林木, 要确定权属,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划给农户自留山(或沙滩、沙荒)用于植树种草, 长期使用, 种植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允许继承。
  (3)选择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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